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據號碼AC0000000正確之票面金額。
二、請釋明支票五紙之正確利息起算日。(應以提示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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