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