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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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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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