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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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崇佐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崇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崇佐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