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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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1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新台幣19萬3千元已匯款予原
告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