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95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中簡
字第4959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