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52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
4524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並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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