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7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75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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