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75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