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交上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3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嘉楓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 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95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