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2日晚間9時許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807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62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5月1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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