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簡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調字第8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政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志勇吳春妹黃志峰黃志君黃吳成 間代位分割遺產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本件已無續行調解之必要,請求終止本件調解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4年7月2日調解程序筆錄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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