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0000甲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