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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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許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輝勝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邱俊榮吳佳蓁 於民國100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叁佰萬元,並以相對人邱輝勝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村段○○○○號土地及其地上同段10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為擔保聲請人上開債權,經設定登記新臺幣叁佰萬元之抵押權在案,並於其他約定事項約明自101年2月20日起每月為一期償還借款,每期彈性償還最少新臺幣伍仟元至貳萬元,如有一期未依約還款時,無庸催告則可依本抵押權執行拍賣。詎債務人於101年5月未依約還款,故清償期已屆至,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30年5月31日,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佐,依形式外觀上審查,自應以經公示登記之清償日期即130年5月31日為據,是現因清償期未屆至,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開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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