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黎青茹
黎青真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吳明益 律師被告 廖金蓮 訴訟代理人 莊雯惠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提起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