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葉坤龍 相對人 廖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即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為夫妻關係現協議分居中,正協調離婚後之剩餘財產分配。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間告知聲請人婚後剩餘財產有基金新台幣(下同)600萬元及房屋、土地各1筆(依實價登錄約值1,500萬元),詎相對人於同年10月間竟向聲請人謊稱其名下600萬元積蓄已花費殆盡,另現金及基金投資850萬元為其向母親借得,並非婚後財產,且擬出售上開房屋及土地遷移他處隱匿,不再工作;且相對人於104年10月間已出售其名下基金約300多萬元,顯見有脫產行為,經聲請人聲請後本院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財產於105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有本院104年司裁全字第776號裁定在卷可稽,嗣聲請人供擔保後,業經本院104年司執全字第387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就原假扣押之請求原因(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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