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告 王瑤綺 法定代理人 黃珮玲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兼黃珮玲之訴訟代理人)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佩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暨被告提起反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