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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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松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141、43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皮包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經查,被告黃松茂涉嫌違反商標案件(95年度偵字第141號),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為免訴判決確定,而扣押之仿冒LV皮包1件,卻屬侵害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悌耶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1紙、及告訴人提供之產品意見書等在卷,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易緝字第12號判決為免訴判決確定,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物,係仿冒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悌耶公司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產品意見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附卷可參,且有扣案物可佐,足認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儀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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