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原告 謝文能 被告 謝劉春梅
謝文華 謝宏焜 謝文雄 謝淑惠 謝淑娟 謝佳誼 謝淑芬 謝煥平 謝明燕 劉木村劉雪霞劉秀霞 李盛安 李盛坤 李牡丹王雪嬌 王品蓁 洪敏雄 許謝鴛鴦謝阿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就原告其餘之訴部分,已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予以認定屬無據,惟漏未於主文欄諭知,故尚非屬漏未裁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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