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癸○○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辛○○
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己○○
室室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癸○○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8年4月28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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