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甲○○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月9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天母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於同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