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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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乙○○
一、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陸佰肆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
(二)本件被告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具有權利能力或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