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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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四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