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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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四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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