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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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一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辛○○、庚○○、乙○○、甲○○、丙○○、丁○○間
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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