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即大業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
~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葉正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