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 張方憶 被告 鍾張彩雲
賴 張美月 張德福 張盛財 張育樺 張直皓 張金蘭 張文才 張文星 張必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補正請求分割之全部遺產標的。
二、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本所示,被繼承人尚有遺產苗栗縣○○鎮○○○段1330之6、1338之2、1339之2、1340之3、1341之4、1341之5、1341之6、1344之4、1344之8、1344之9、1345之9、1349之
3、1352之2、花蓮縣○○鄉○○段1382之32地號、花蓮縣○○鄉○○村○○路○○○巷○號之遺產,依首開說明,應以整體財產為一體分割,請補正是否追加請求?如否,請敘明理由(如前業經分割完畢,並提出證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