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及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9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1張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費用及相關資料,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滕一珍附表: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又債務人配偶如何負擔長男 張育銘 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8.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9.請據實詳述說明何元大銀行於97年8月5日函覆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
10.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1.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2.請說明前曾向本院聲請更生(案號:98年度消債更111號)
並經自行撤回後,與銀行進行協商之情形如何?及於本件再次聲請更生前,有無繼續清償債務?倘有,請陳報數額,並提出繳納之證明文件;倘無,則務必詳述理由及原因。
13.說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4.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
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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