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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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7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務人丙○○
丁○乙○○甲○○
一、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二、
三、四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五、
六、七、八、九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89年12月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1,352元整,復於90年6月至91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紙,結欠本金69,360元整,復於92年6月至94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98,55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憲、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352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7.7│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3,120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7.7│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3,120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7.7│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23,120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7.502│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20,233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175│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19,034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2.925│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19,034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2.925│96年12月2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8│19,975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96年12月2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20,283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07│96年12月2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