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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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9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上訴,由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0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行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相關判決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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