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據上論結欄之下應增列「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據上論結欄之下,有如裁定主文所載漏未記載之事項,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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