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34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乙○○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39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法院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9日送達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蒔苡 ,有送達證書、民事委任書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8頁、本院卷第10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即同年月10日起,算至同年月21日即已屆滿(同年月19日、20日為例假日應予扣除),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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