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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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案件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另有卷附之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