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洪秀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連續達三期(含)以上者,最高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