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517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詠字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基隆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200元×面積7.55平方公尺×原審原告即上訴人之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基隆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200元×面積33平方公尺×原審原告即上訴人之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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