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林文興
林子淳
一、債務人林文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