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380號上訴人 底崇倫 即被告
黃玉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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