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98號
原   告  殷清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孟諺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
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12月÷10%=3,6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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