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原 告 謝多賢
訴訟代理人 謝多能
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顯富
訴訟代理人 曾崇德
陳純仁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純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