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原   告  謝多賢
訴訟代理人  謝多能
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顯富
訴訟代理人  曾崇德
       陳純仁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純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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