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