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自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一八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劉君豪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時五分第六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自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一八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劉君豪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時五分第六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