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8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LON.VUTHY,柬埔寨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原告本人最新全部戶籍謄本。
三、被告之年籍資料,以利本院查詢被告之入出境紀錄。
四、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