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更一字第四號
聲請人B○○
甲○○共同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相對人辛○○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玄○○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樓申○○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樓未○○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己○○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黃○○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樓酉○○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四二六巷五三號E○○住台北市○○區○○路○○○巷三之一號三樓地○○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八九巷四七號D○○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C○○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庚○○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子○○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辰○○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四七號壬○○即謝啟
住同G○○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三二四巷七號丑○○住同寅○○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三七號卯○○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樓癸○○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巳○○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三二四巷七號丙○○住同戌○○住同丁○○住同戊○○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F○○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三樓宙○○○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三八三號六樓天○○住同宇○○住同亥○○住同
右乙○○○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一巷五七號三樓H○○○住台北市○○區○○路○○○號A○○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三二四巷七號午○○住台北縣汐止市○○○街○○號五樓
右共同送達代收人 朱子慶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
一右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無權占有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一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一0號判決確定,其歷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三審律師酬金超出新台幣六萬元部分非應由相對人賠償,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拾貳萬柒仟柒佰伍拾玖元│││二├─────────┼────────────┼─────┤││送達郵費│肆仟柒佰陸拾元││├───┼─────────┼────────────┼─────┤│三│律師費│陸萬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仟貳佰貳拾肆元││├─────────────┼────────────┼─────┤│總計│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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