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
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