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
二、債務人甲○○之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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