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
二、債務人甲○○之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