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9號聲請人 劉育志
劉芸婷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金嬋
劉文正 聲請人 李品政
李杰霖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怡靜
李信宏 聲請人 陳芯妍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苡琦
陳家軒 聲請人 邱妍
邱媛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雅芳
邱啟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2年12月30日死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具狀聲請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文於102年12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吳文其第一順位之子女輩繼承人中,尚有 吳國賓 並未為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孫輩繼承人即聲請人劉育志、劉芸婷、李品政、李杰霖、陳芯妍、邱妍、邱媛並未取得繼承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