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柯慶琮被告林俊宏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執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慶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柯慶琮因被告林俊宏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柯慶琮因被告林俊宏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
110年8月10日下午1時50分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函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遵期於上開時間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通知2紙、送達證書
4紙、拘票及報告書1份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