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瑞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瑞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瑞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共計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本案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1
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