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秩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8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68號(按:應為108年度毒偵字第3868號)被告張秩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0年9月12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868號、109年度偵字第21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年3月13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363號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業於110年9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偵查卷宗所附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382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868號卷第13頁、第50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0.0022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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