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新強 被上訴人即原告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11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萬2,644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即104年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萬2,700元上訴人經第一審判決應返還其所占用土地面積為197.7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