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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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添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添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添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共計10年3月,經民國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392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後減為9月)、4月(嗣後減為2月)、3月(嗣後減為1月又15日)、3月(嗣後減為1月又15日)、3月(嗣後減為1月又15日)、4月(嗣後減為2月)、5月、3月、8月、5月、1年8月、8月、1年8月、8月、1年8月、8月、1年8月確定,後16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與第1項減得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6年12月18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4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8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3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26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6年8月2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3928
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及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