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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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被上訴人即原告 涂瑋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萬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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